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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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广州市东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东川房管站与原广州市东山区海印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改造危险房屋与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为无效。 二、被告广州市海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印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四房屋管理所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194376元/月标准计付,已付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每月缴纳的39731.73元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每月缴纳的19865.87元可予以抵扣)。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四房屋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496.68元、评估费4000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四房屋管理所负担受理费46995.1元、评估费20000元,被告广州市海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印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21501.58元、评估费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