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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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穗工商名责字〔2018〕第10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二、责令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原告与第三人的企业名称争议重新作出处理;

三、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国际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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