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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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廓支行 日照鲁海石化有限公司 日照市惠发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借款本金2940000元; 二、被告日照市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超过借款期限未还清,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307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日照鲁海石化有限公司、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本金2950000元范围内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惠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19元,减半收取15310元,由被告日照市惠发食品有限公司、日照鲁海石化有限公司、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