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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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428.1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20元。 三、被告***赔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鉴定费2008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 五、被告***、铜川四通八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