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
四川省骨科医院
成都运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7110.67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多垫付的医疗费7959.1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成都运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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