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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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鸿昇凯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46143.3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46143.39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成都鸿昇凯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浩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鸿昇凯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46143.39元; 四、驳回成都鸿昇凯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82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浩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2元,由四川浩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