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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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成都慧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借款本金89141.94元、违约金4953.25元、截至2020年10月16日的利息19964.59元,以及以尚欠的贷款本金89141.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若***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有权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成都慧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慧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成都慧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