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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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瑞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