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2018)浙0106民初11040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7304.38元以及罚息66128.16元、复息288.36元(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律师代理费3600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权对***、***抵押的位于杭州市稻香园27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98元,由***、***负担。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起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