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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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647799.09元,支付利息(含罚息)303772.01元、复利3796.60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4元,由***负担。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