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盈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盈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租金39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清偿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 二、驳回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上海盈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上海盈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