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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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2621号 原告:青岛某金属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青岛某金属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8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已经劳动部门处理,并作出平劳人仲案[2019]791号仲裁裁决,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原告是为了借用被告残疾证使用,为被告自2008年1月开始缴纳社保费用,但是被告从未到被告处上过班,没有为原告提供过实际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只有实际用工,才会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订立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认定劳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并没有为原告提供过实际劳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青岛某金属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4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三、原告青岛某金属模具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付清。原告可将该款支付至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6217994520015564395账户。 四、原告青岛某金属模具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某金属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李培亮 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王培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雪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