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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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环球五金有限公司 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晋州市环球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在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晋州市环球五金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4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均由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