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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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93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80130.0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4元,由原告***负担1574元,被告***负担9050元,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