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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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亿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 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572.3元及违约金[2019年1月起至2019年7月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应以当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131.03元为本金,从当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8月、2019年9月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应以当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131.03元为本金,从当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的公摊水电费155.52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碧桂园元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