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巨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灵川县华享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14067.76元;

四、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5898.25元,被上诉人灵川县华享物流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元(被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元(上诉人人寿财险桂林公司预交),合计69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00元并给付被上诉人***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00元并给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3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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