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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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炫景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政凯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禾记拖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佛山市炫景铝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74215.40元给原告佛山市炫景铝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炫景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2.50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830.5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