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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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18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