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盘水晴阳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六盘水晴阳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贷款本金26931.89元、罚息1549.48元(利息、罚息算至2019年7月2日,从2019年7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

如二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六盘水晴阳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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