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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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882482.9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7年9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1836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负担73551元,由建机物资公司负担7828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建机物资公司负担;鉴定费共计350000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负担150000元,由建机物资公司负担20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36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负担101781.6元,建机物资公司负担6785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