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的借款合同部分。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411375.65元、截止至2019年6月26日的利息5289.63元、罚息126.31元,合计416791.59元;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借款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律师代理费11919.78元。 四、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二、三项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方翡翠小区XX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1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1050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