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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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鑫源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03民初2695号 原告: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X6。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岚辉,该公司坝溪沟尾矿库整改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榛,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碑坝镇大西坝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3056169498。 法定代表人:章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媛媛,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郑县鑫源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碑坝镇大坝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7941245813。 法定代表人:朱以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和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郑县鑫源矿业工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申请人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乙方)与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郑县鑫源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甲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于2019年11月26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甲方)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郑县鑫源矿业工贸有限公司和(乙方)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双方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坝溪沟尾矿库整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乙方融资或垫资建设,竣工后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所有款项,根据双方所签合同,该工程以580万元包干。由汉达公司和鑫源公司对该尾矿库整改工程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使用(按双方原所签承诺书或协议执行)。因此该鑫源公司支付50%的工程款由汉达公司从所欠鑫源公司的1000万元内扣除。因此两家统称为甲方,工程竣工后,双方对总造价无异议。同意按580万元支付乙方。 1、由于甲方资金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施工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分期付款。 2、付款方式:双方达成此协议后,以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郑县鑫源矿业工贸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指定账户支付30万元工程款。第二笔款于2019年农历12月20日前付20万元给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第三笔款于2020年4月份起每月向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支付3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付清全部款项。 3、由于拖欠(乙方)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的工程款,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组织民工上访,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为了不使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民工不再次上访,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以上付款方式,此协议一式四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上访和干扰甲方的正常生产。否则属乙方违约,工程总价款按500万元结算。 4、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以上协议约定按时付清所有工程款,否则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如汉达公司不按本协议支付坝溪沟尾矿库工程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鑫源公司无关。由汉达公司全部承担。 6、违约责任:如双方有一方违约,承担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7、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承担付给乙方法院诉讼费3万元整。 经审查,(甲方)南郑县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郑县鑫源矿业工贸有限公司和(乙方)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578.00元,减半收取25289.00元,由原告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保 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 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蕊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