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仁鑫盛商贸有限公司
铜仁仁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铜仁鑫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仁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签订的《金鳞半岛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腾空退还给原告;

二、被告铜仁仁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铜仁鑫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789,139.33元、违约金138,726.72元,共计927,866.05元。

三、被告铜仁仁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80,000元,原告铜仁鑫盛商贸有限公司不予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1.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铜仁鑫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6,003.19元,被告铜仁仁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8,07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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