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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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沾化胜丰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位于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南湖居委南湖花园3栋10层1002房予以查封,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19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