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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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晋县万益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东明县汇益客食品商行 山东御联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晋县万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美羊羊”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商品; 二、被告山东御联商贸有限公司、东明汇益客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美羊羊”美术作品发行权的商品; 三、被告宁晋县万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四、被告山东御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汇益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宁晋县万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宁晋县万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宁晋县万益食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宁晋县万益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