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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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李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50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10.26元,由第三人李军负担97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