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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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5759元;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5759元; 驳回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8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58元,该款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