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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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更换玻璃费用损失520281元;

二、被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8050.26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48050.2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121元,本诉原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3055元,本诉被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66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本诉被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41元,反诉原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2元,反诉被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79元(本诉和反诉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已由本诉和反诉原告向本院预交,本诉和反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本诉和反诉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鉴定费用99615元(幕墙玻璃质量鉴定),由被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评估费用100000元,原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6711元,被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289元(被告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两笔鉴定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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