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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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返回保险金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负担(此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交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