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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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6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5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雅百特(股票代码:002323)850万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356元,由原告***负担6831元(已交纳),由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8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