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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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灵山县【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以及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燕山南路燕山大厦408、40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号:201711190008】的房产在价值4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