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330570.33元及利息21987.36元(计算至2019年6月3日),并从2019年6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利息和罚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对坐落于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B1234-2-2603室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8.00元,由被告***、***、白山和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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