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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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树酒店 三亚中盛一点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三亚中盛一点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美酒店支付剩余服务费用320034元及违约金(以320034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从2017年2月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缴6100元),由三亚中盛一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3-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