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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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龙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双版纳龙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双版纳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龙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94527.5元,并支付依尚欠混凝土款294527.5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西双版纳龙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双版纳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8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龙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西双版纳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被告西双版纳龙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本院不再另行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龙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迳付原告西双版纳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