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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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5145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乐,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圣杰,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应华,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