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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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3615号 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孟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珠,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河圣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聚成资信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河圣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聚成资信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