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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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亚峰农业有限公司 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亚峰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4193.72元,合计104193.72(2018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等按照合同编号:0902***00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4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被告西双版纳亚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