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三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第三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货款780532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向江阴市第三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阴市第三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损失4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1元,减半收取计9890.5元,由陕鼓汽轮机负担9744元,江阴市第三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1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