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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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全被申请人那松草克价值1,039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30.39元,由申请人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