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
武乡通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
长治市祥宇餐饮有限公司
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治市祥宇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后十五日内腾出租赁原告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的位于长治市××路门面房。

二、被告长治市祥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租金和占用费共733333元,并支付违约金245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长治市祥宇餐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74元,被告长治市祥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1235元,原告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负担4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610元,反诉原告长治市祥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9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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