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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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6887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的货款利息。(以46887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直至货款付清为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