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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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972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4.4元,减半收取129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