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17.4%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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