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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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九州宏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类赔偿金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9810.4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被告北京九州宏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4193.01元,其中112563.89元给付原告***,余款1629.12元给付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0元,由原告***负担3777元(已履行),由被告***、被告北京九州宏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5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