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7740元及利息6980元(2016年8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本息合计44720元。 二、以37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被告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被告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将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