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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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共计70395.02元(含被告***垫付的房屋修理费2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500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诉讼费335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