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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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901.2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23日为8756.52元,自2020年8月24日起以本金44901.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消费手续费899.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1194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194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