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机械设备款422107元及利息(以422107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朗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