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299255元及3233610元工程款部分自2018年4月15日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55元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55元,被告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6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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