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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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退伙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诚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款1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1408元,合计11401408元(自2020年8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杭州鹏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杭州鹏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杭州诚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7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8471元,由杭州诚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7615元,由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鹏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90856元。

杭州诚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鹏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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